一、人民调解的性质
人民调解,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、疏导等方法,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。
二、人民调解的原则
1、在当事人自愿、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;
2、不违背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;
3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,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、行政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。
三、人民调解的范围、受理方式和受理条件
人民调解调处范围是民间纠纷,即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有关人身、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。 受理方式: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;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。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,不得调解。
受理条件:
1、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;
2、有具体的调解要求;
3、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;
4、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本调委会受理范围的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调解组织不受理:
1、法律、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;
2、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;
3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;
4、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;
5、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;
6、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。
四、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:
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:
1、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;
2、接受调解、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;
3、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;
4、自主表达意愿、自愿达成调解协议。
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:
1、如实陈述纠纷事实;
2、遵守调解现场秩序,尊重人民调解员;
3、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。
五、调解协议书效力:
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,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。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,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。
六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费用。
在申请调解时,调解员就上述须知的全部内容对我们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,我们对上述须知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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